马来西亚国会
马来西亚国会(马来语:Parlimen Malaysia;
英语:Parliament of Malaysia)
简史
组成馬來西亞聯邦的各邦在独立以前,没有一邦拥有国会。虽然英殖民政府已逐步设立马来亚联合邦、新加坡、沙巴与砂拉越的立法会议,但这些会议并没有绝对的立法权力,附属于英委总督。由蓝带尔爵士率领的考察组为预先于1957年独立的马来亚联合邦制订了以英国国会为蓝图的兩院制国会。下议院为平民选举,上议院由各州及最高元首委任。直至国会大厦于1962年完工,国会原本没有固定的会址。
在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成立,纳入了马来亚联合邦,新加坡,沙巴及砂拉越。马来亚国会改为马来西亚国会。1957年马来亚宪法下,上议院议员是由各州州议会选出,以便能维护各州的权利;1963年马来西亚宪法里,每州各有两名代表,其余的(包括代表联邦直辖区的)由最高元首质询内阁后委任。1965年新加坡退出马来西亚联邦后,马来西亚国会不再有新加坡代表。
513国会搁置事件
主条目:五一三事件
马来西亚国会曾在1969年到1971年被搁置。513事件爆发后,当时的最高元首在当时的马来西亚首相東姑阿都拉曼的请求之下运用最高元首的职权,宣布成立国家行动委员会(英语:National Operation Council,简称NOC),并委任当时的副首相敦拉萨为NOC的最高负责人,在最高元首的批准下NOC成为了当时马来西亚的全国决策领导单位。NOC在成立后宣布马来西亚全国暂时性放弃民主体系和暂停所有的法律,并搁置宪法、内阁、国会、州议会和司法机构。
组成和权力
最高元首
根据宪法,最高元首为国会首领。任何议案在下议院通过后都需经过上议院审核,之后再呈上给最高元首核准,而最高元首有义务在30天内对该法案作出决定。最高元首有权在法案第一次呈上后驳回给上议院,但如果同样的议案被第二次提呈给最高元首之后,最高元首依然有权利不批准,但没有权利将议案再驳回给上议院或下议院,而且该议案将会依据宪法规定,在议案提呈给最高元首的30天之后自动生效。
上议院
主条目:马来西亚上议院
上议院有70名上议员;其中26位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两名),四位由最高元首委任以代表三个联邦直辖区(吉隆坡2名,布城1名与纳闽1名)。剩余的40位由最高元首在首相推荐下委任。所有上议员需为30岁或以上,任期为三年,最多两届。国会的解散并不会影响上议院。
上议院的责任是负责审核和三读表决(一读是提案人在会议中提出议案,二读是进行辩论。三读是针对议案通过与否投票表决)下议院所通过並呈上上议院的议案。在议案的通过之后,交由最高元首御准。上议院也拥有驳回下议院所通过的议案的权利。依据宪法,如果同样的议案被上议院驳回三次后,下议院有权利绕过上议院将该法案直接呈上给最高元首核批。
下议院
主条目:马来西亚下议院
下议院共有222名议员,每名国会议员代表一个选区,在大选中以小选区多数制选出。全国大选需在每五年举行一次,或在最高元首解散国会后。二十一岁或以上的选民得以投票,但投票并非强制性。候选人的法定年龄为二十一岁。当一名议员过世、辞职或不足以完成任期,该选区将举行补选,除非当届国会离届满日期只剩不足两年时间,则该席位将被悬空。
议员权利
依《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63条,国会议员有权对任何课题发表言论,无须对外界声讨负责,免于司法检控;只有国会特权委员会可以对议员实行制裁。国会特权在议员宣誓之后生效,并只对在国会的言论有效,不包括在议会外的言论。国会可以自行通过法律,禁止议员对宪法第三章(公民权)、第152条(国语及其它语言地位)、第153条(土著特别配额)及第181条(统治者主权地位)等条文的有效性作出公开质疑,但可以探讨其执行方式。议员不能扬言推翻最高元首或各州的君主,但对元首的议论则是豁免于司法检控的。
马来西亚下议院(马来语:Dewan Rakyat;
直译为「人民议会」)
規模与议事程序
依据马来西亚宪法第39條,在马来西亚的国会負責通过、修法与廢法的任務,直属於马来西亚的最高元首,
下院的成員不伦在探讨任何议题时,均有不受威脅与恐懼的权力,只有負責议会秩序以维持內規的內务委員会才能指责议员,这种议会免责权在议员宣誓就任时生效,但是並不在议会外有效,唯一的例外是1969年五一三事件后,国会于1971年宪法修正案中,修改《煽动法令》,在这部法律禁止国会议员和民众在公共场合商议废除宪法保障的原住民权益(例如宪法第153條),这禁令甚至连上院都须遵守,议员不能扬言推翻最高元首或各州的君主,但对元首的议论则是豁免于司法检控的。
为顾及司法权,国会议员也不得直接议论联邦法院、上诉庭及高等法院的法官,除非事先取得议会四份之一议员的联署,才能提上议程。
马来西亚政府的行政权由首相领導的內阁掌握,通常阁员出身于国会,而大多数通常又是出身自下议院,在首相经选举、辞职或死亡后,最高元首会任命首相,首相是政府的首脑而在宪法上直属於元首,在实际运作上首相通常都身为最大党的領袖,首相会依照自己的意愿来订定阁员名单再交由元首任命,因此內阁成员通常都是出身於国会。
若下院通过对首相的不信任案或是预算案不获通过,则首相必須向元首提交辞呈,元首将任命新的首相。內阁负责制定政府政策的草案——條例草案並提呈交到下议院,而做出这些決策的会议通常是私下进行的,当內阁做出決策后就必须遵照「集体负责」的原则,即使有些成员可能无法忍同,如果內阁无法负起整体责任那必须辞职,尽管在宪法並未明定这些规范。
同样的,在宪法中没有明定「副首相」一职,但他是事实上(de facto)的首相继任人,而在首相死亡或无法视事的状况下就会接任。
当法律开始商议的时候,相关的政府官员和检察总长必須予以相关建议,在制订草案的时候将由內阁讨论,当草案将举行表決的时候会分给每个下院议员,在一读的时候相关部长及其次官必须呈交给国会,在二读时由国会议员交互记问,在三读时需得到过半的议员支持才能通过,在特殊的状況下甚至必须超过2/3席次的议员同意,如修宪时。若通过后将交由上议院再一次的三读,如果法案未获上议院通过,则可以搁置该案一个月甚至一年,到期后法案将会自动通过。
若法案获得通过,最高元首必须在30天內公布法案,若元首不同意法案,可以予以国会建议案退还重審,国会依据建议案重新表決通过后,元首依旧要在30天內公布法案,若不御准法案,则法案将在30天后自动成为法律,法律要在宪報上公布后才正式生效。
政府常常会在议案提呈辯论前试图将其保密,国会议员往往在辯论前几天才拿到议案副本,而媒体在辯论前就取得议案副本的情况则更为稀少。例如,在1968年宪法修正案的时候,一些国会议员几乎在法案提交辯論的当天才取得法案副本,而三读的过程几乎在当天就进行完毕。只有在少数的状況下政府才会事先发布白皮书,预先宣布政府将提呈的特定议案内容,例如制定《大专法令》时。
虽然上述的过程都是以政府提出议案为例,但也存在个别普通议员提出的议案(普通议员议案),就如其他西敏寺体系国家的立法机关一般,少数的国会议员确实会在国会提出议案,在提出普通议员议案时,必须寻求下议院将议案编入议程以进行辯论。在议员要求将议案编入议程的过程中,是允许议员们就议案内容进行前期辯论的,但《议会常规》经修正后,不再允许前期辩论。此外,上議院也可以自行启动议案,无论如何,与財政相關的议案只能由内阁部长提出,而且所有法案必须在下议院提呈。
因此,由反对党所提出的议案,自然会以普通议员议案的方式提出,而这往往会出现议案不被国会严正看待的情况。部份人士指责议员辩论议案的权力已被《议会常规》所干扰,比如议员在发言前必须先将讲稿交给议长过目批准。无论如何,批评者也承认:「内阁成员常常必须面临一些刁鑽苛薄的问题,而这不会经常在新闻报导中看到。」
成员
下议员必须年满21岁同时不得兼任上议员,下院的首长为议长,在休会完后开始新的会期由国会议员相互推选,副议长也是从相互推选产生,唯一的职责是当议长缺席时要代议长履行任务,下院设有秘书长一职,由最高元首指派,负责监督议场之秩序,和法官一样有任期保障在六十岁強制退休前不得免职。
当每次改选完毕之后最高元首会決定新任首相,依据宪法规定元首必需定期召开国会,每期国会的休会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最高元首也可以按时宣布休会,并在国会任期届满时解散议会,或在首相的建议下决定是否提前解散国会。国会解散后60天内必需举行选举,并需在解散后算起的120天内重新召开。
因国会中止而搁置的议案并不会因此失效,已提交最高元首等待批复的法案也不因此而受影响。
成员
其中13州议院分別选出两位上议员,最高元首从联邦直辖区委任上议员,吉隆坡兩位、納閩及布城一位,这些联邦直辖区上议员均由马来西亚首相建议提请元首任命。
他40位上议员不论他们出身于哪个州,均由首相建议並且元首任命,联邦任命的上议员之條件必须在公共服務,或专业領域如农业、工业、商业、文化活动、社会服務或少数民族的代表,或著保护原住民(Orang Asli)利益的代表。
在马来西亚宪法原有的组织架构中,最初赋予最高元首最多仅能任命16位上议员(因此这些上议员必须是少数),这个设计是为了让各州在联邦政策可以有更多的话语权,然而国阵政府以其国会三份之二绝对优势多次修宪大幅增加联邦政府委任的上议员数量。对此,联邦法院的前首席大法官穆罕默德·薩菲·穆罕默德·哈希姆认为:作为一个联邦机构,这样作是违反宪政精神的;上议院的建立原是为了保护联邦体制,然而联邦政府此举却侵犯了各州的利益。
在资格方面,上议员必须是30岁以上的马来西亚联邦公民,且需不能夠效忠其他国家(意即不得取得双重国籍),並且沒有判处过一年以上的徒刑,且必须沒有过被科处马币
两仟以上的罚金,此外,上议员不能兼任其它营利性职务。
宪法示意国会可允许每个州增加至三个上议员,也可減少官方委任的上议员,甚至可以完全取消委任的上议员。另外上议员委任程序也写在马来西亚宪法第45條,宪法示意26位从各州选出的上议员可以採用直接选举,这个條款本身是不具强制性的,需另行通过立法才賦予效力的,但截至2010年为止,上议员仍然通过间接选举方式产生。
上议员的任期不受下议院选举影响,即使下议院解散,上议员的任期依旧持续。
上议院主席由上议员相互推选产生,其职责在於确保议会可以依常规运作,并在《议会常规》出现分歧时进行釋义,如果主席缺席必须由副主席暫代职权。
权力与议事程序
上议院可以发起立法,但不包括与金融及财政相关的法案(这个习惯继承自西敏制),同时也可以修改法律,条件是不能涉及财政事务。所有立法草案都必须先在下议院通过,再由上议院进行三读表决:一读是由提案人在会议中提出法案,二读进行辩论,三读针对法案通过与否投票表決,
上议院不得正式否決法案,但是允许过程延宕一个月甚至在某些状況可达一年,在草案的通过之后,交由最高元首御准,若元首在30天之中沒有通过,法案将退还国会並提出修正建议,法案必须由两院重新通过,然后再次提呈给最高元首,如果元首依旧在30天后沒批准,法案将自动成为法律。法律会在宪報上公布后才正式生效。
尽管国会的议员在自由的议事过程通常拥有司法豁免权,依据《煽动法令》,宪法中关于原住民保护的原则是不得受到质疑的,例如宪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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